乡镇内审工作制度(精选5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乡镇内审工作制度(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乡镇内审工作制度1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镇级及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行为,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 《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新浦镇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镇级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新浦镇审计所是新浦镇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镇政府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本制度开展审计工作。
镇政府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积极参与内审培训等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理论工作水平。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准隐瞒依法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不准擅自改变审计计划、方案、审计意见和决定。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八条 镇审计所在上级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新浦镇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各单位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镇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一)按照上级内部审计协会有关规定和镇政府要求,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开展理论研究,定期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内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组织内部审计及审计调查活动
1.对镇财政、镇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进行审计和监督;
2.对镇财政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对镇属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4.对镇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对镇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6.评价镇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7.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或审计调查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专(兼)职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十三条 镇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审计领导小组会议,主要商议镇内审工作的计划安排、审计报告内容、后续整改情况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专(兼)职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相关单位按时报送年度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本单位召开的基建、设备购置、财务收支及其他重大经济决策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单位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实物,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询,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经内审领导小组批准,责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违反财政、财务收支法规的行为进行整改,对改善管理、完善治理的建议予以采纳;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个人);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个人)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没有异议;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下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市审计局;
(六)审计报告中指出的待整改审计问题应由与待整改问题相关的分管部门主抓落实整改,财政、纪委做整改配合。
(七)被内审对象要依据审计建议与报告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将整改情况提交审计领导小组讨论。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工作,督促整改到位。
(八)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六条 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时,内 ……此处隐藏3814个字……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和《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审法发[20XX]2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街道内部审计机构对街道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街道设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组织的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内审工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纪检监察、组织和经济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审计办公室(下简称“审计办”),并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办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报告。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进行审查和通报,对审计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进行督查。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或信息技术等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建立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管理机制,加强对委托业务的过程控制和后续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街道应当将审计办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街道预算,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街道应当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审计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街道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1、对街道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2、对街道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对街道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4、对街道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5、对街道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6、对街道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7、对街道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8、对街道所属单位负责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9、协助街道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10、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本部门、单位的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
11、国家有关规定和街道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办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应有下列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修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4、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街道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同时,将情况和处理决定及时通报上级审计部门,听取意见;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街道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街道主要负责人批准,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街道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单位制度、内部审计统计报表和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区审计局备案。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审计办对街道所属单位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和区审计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办。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审计办与纪检监察、巡检、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审计办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将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相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3、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4、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街道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审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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